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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奶粉案再调查法治精神已深入民心el51wvgo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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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奶粉案再调查:法治精神已深入民心


田文华受审法庭上的“三聚氰胺”本刊 田 磊 2008年年末,折腾了大半年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终于启动司法程序,在河北石家庄的4个法庭,20名嫌疑犯接受审判。其中,最为显赫的人物是田文华,66岁的前三鹿集团董事长。在上下各个环节都缺位的情况下,田文华和她的三鹿集团是整个食品安全制度的牺牲品,他们是中国奶业潜规则的害人者,同时也是受害者,如今,被推上了法庭的中央,接受法律的审判。在这场近年来最为瞩目的刑事审判中,人们关心,这些“千夫所指”的嫌疑犯最终将获得什么样的刑罚,也更关注,国家意志、司法权威、民意期待,在这场司法活动中将会分别被置于何地?三种罪名在石家庄检察院的起诉书中,这场审判被称为“三鹿‘8.8’专案”系列案,此次提起诉讼的仅仅是该系列案中第一批处理的案件,涉案的20人分为三类,一是张玉*等6人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混合物犯罪,这6人可以说是震惊国人的*奶粉事件的“罪魁祸首”,正是他们独家发明的“蛋白粉”成了这场公共灾难的源头,但是,在不少刑法专家看来,恰恰对他们追究刑罚存在较大难度,因为三聚氰胺本身是无*或者微*的,仅仅生产了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在法律上很难定罪。2008年9月21日,世界卫生组织西太平洋地区执行主任尾身茂在马尼拉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回答新华社提问时说:“世卫组织总部正在开展三聚氰胺的*性研究,目前已进入动物测试阶段,但在最终研究报告出炉之前尚无法对三聚氰胺的*性进行明确定义。”检方最终援引了刑法第115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此6人的刑事责任,这意味着他们最高可被判处死刑。第二类是耿金平等10人向原奶中添加含有三聚氰胺混合物犯罪,正是他们将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即张玉*们生产的“蛋白粉”)添加到原牛奶中并销售到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处,在法庭上,他们被指控的罪名异议也最少,检方要求法院以生产、销售有*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罪名的最高刑罚是死刑。按照“*奶粉”销售数量的庞大和造成的巨大伤害,这10个原本名不见经传的小生意人,成了系列案中最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第三类是三鹿企业的单位犯罪及其主要负责人的个人犯罪,这也是目前公众最为关注,也最具争议的部分。在法庭上,田文华的个人辩护律师梁子侃为其做了无罪辩护,他认为,根据公诉机关已提交的所有证据,显然尚不足以证明“三鹿企业”或田文华等被告人已构成被指控的罪名,“三鹿”应该承担的是民事赔偿责任而不是刑事责任。梁子侃的辩护意见中,被认为最为有力的一点是:至今也没有权威机构作出鉴定结论,认定众多儿童出现泌尿系统结石,甚至死亡,是因仅服用了三鹿一家的奶粉。此外,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行为所发生时间段,“三聚氰胺”并未列入国家规定的对奶制品必须检测的名单中,也没有此项检测标准,此项标准迟至2008年10月7日才出台。在奶粉中添加三聚氰胺,这几乎是整个奶粉行业熟知的潜规则,在后来的检测中,几乎所有国内知名品牌奶粉都被测出含有三聚氰胺。30万受害者,如此庞大的数量,是不是都是一直食用三鹿奶粉所致?这确实是一个非常繁重的取证任务,事实上,三鹿是为整个行业的潜规则承担罪责,而田文华则更像是为整个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牺牲。也正是熟知取证的难度,检方并没有用原来逮捕田文华时的罪名提起诉讼,将原来的“生产、销售有*有害食品罪”变更为更加宽泛和平常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二者最要紧的区别在于,前者最高可判死刑,而后者最高无期。这也意味着作为单位犯罪主要负责人的田文华,至少可以免于一死。著名刑法专家、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教授认为:“田文华等在明知三聚氰胺不能作为食品添加剂的情况下,仍决定继续生产含有此物质的奶粉,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起诉,应该没有问题。但是,三聚氰胺本身的化学性质是无*或者微*,如果不与三聚氰酸相结合就不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所以几乎所有国家以前都没有制定其在食品中最低含量的标准;如果对相关案件以生产、销售有*有害食品罪起诉,认定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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