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案件当事人一方为聋哑人。案件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法官主持双方庭前调解,邀请巴马瑶族自治县民族特殊教育学校罗老师作为翻译参与调解,并当日调解成功。............................
调解现场。............................
基本案情............................
原告韦某为聋哑人,年1月8日与被告龙某在巴马县民*局登记结婚,并育有两女一子。由于双方没有感情基础就草率结婚,婚后因为沟通障碍、家暴等原因导致了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是聋哑人,平时通过手机与外界沟通,久而久之,被告怀疑原告出轨,于是经常对原告拳打脚踢。原告为了给小孩有个完整的家一直忍让,以为小孩长大了,被告会有所改变,但被告的家暴行为却变本加厉,打骂的次数越来越多,且越发严重。最近一次暴打导致原告面部、颈部、大腿等身体多处受伤,被告还威胁原告会对其家人进行报复。为了逃脱不幸婚姻带来的痛苦,原告提起诉讼。
为了充分保障聋哑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司法人文关怀,巴马法院邀请巴马瑶族自治县民族特殊教育学校罗老师作为翻译参与调解。调解时,罗老师用手势向原告转达承办法官的询问、调解意向等,并根据原告的手势、表情,准确地向承办法官转达原告韦某意见。............................
我和被告总是打架,过不下去了,我要离婚。
我同意与原告离婚,但我希望三个小孩跟我生活由我抚养,考虑到原告是聋哑人,我也不要求她出小孩的抚养费,我们老家的房子拆迁了,得了拆迁款元,这个钱我希望原告留给我作为小孩的抚养费,六能的房子也留给我跟小孩,原告不得再主张任何权利。
被告龙某
原告韦某我同意。
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双方同意离婚;............................二、三个孩子由被告龙某抚养,被告龙某不要求原告韦某支付三个小孩的抚养费;............................三、西山老家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元,属于原告韦某的份额,留给被告龙某作为三个小孩的抚养费,原告韦某放弃分割;四、位于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六能安置区的安置房,属于原告韦某的份额,留给被告龙某及三个小孩,原告韦某不主张任何权利。巴马法院积极探索诉前联调机制,实现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机衔接,最大限度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为群众提供便利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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