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经耳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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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红事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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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8月,湖北“啤酒大王”荆门富豪李大红,在北京医院被诊断为右侧听神经瘤和双耳感音神经性耳聋。李大红这个名字可能许多人并不熟悉,但是金龙泉啤酒、金狮啤酒一定听过甚至喝过吧?这两个品牌啤酒就是李大红创立的。李大红所患的听神经瘤,属于良性肿瘤,但是,虽然是良性,却有不良的症状。这个瘤体压迫到耳蜗、前庭、面神经时就会引起耳聋耳鸣面瘫,以及美尼尔氏综合征;压迫到小脑以及脑干,就会造成颅压升高、吞咽困难、共济失调,以及头痛、脑积水、视力障碍等症状。治疗上,小于3厘米的听神经瘤可以通过立体定向放射治疗;大于3厘米手术切除治疗。手术后会导致患者听力丧失,甚至出现完全性耳聋,所以在手术时会同时安装人工耳蜗来维持患者的听力。听神经瘤是一个交叉学科,最早是耳神经外科探索发展的,但是却属于脑外科最常见的手术,是一个侧颅底的开颅手术。近些年耳鼻喉科也有涉足。所以,一般而言,根据肿瘤大小听力情况,可选择不同手术途径。五官科从迷路入路,神外一般从乙状窦后入路,植入人工耳蜗。前者不一定进颅,后者是开颅手术。9月14日,李大红医院,办理相关住院手续。之医院做手术,是因为是李大红想要植入一个以后能够做核磁共振的人工耳蜗,也就是MEDEL公司特许人工耳蜗,该耳蜗采用了国际最新技术,戴上后做磁共振可以不用摘下。但是这个产品CFDA目前没有批准,尚未合法上市,除了港澳台之外,中国能够合法使用这款最先进人工耳蜗的地方只有一处,医院。医院是设立在我们医医院,属医院。作为医院,它可以使用国外上市但中国还没获批的药品以及技术。医院本身就有实验属性的。国家未批准上市的各种靶向药,抗癌药什么的,医院全都能买到,包括一些在国外已经上市但国内还没有批准的药械,都被许可合法使用。9月17日,医院做了"右耳听神经瘤切除+人工耳蜗植入"手术。目前,世界上,听神经瘤手术的死亡率是多少呢?0.5%。也就是说一百个人中不到一个。可就是这么低的概率却被这么有钱的李大红遇到了。你看,这就是医学,和命运一样难以捉摸,充满着无数的变数,如临深渊,如履薄冰。李大红术后不久就开始头痛,颅内出血。医院为他进行了第二次手术,切掉了部分小脑,但李大红依然没有醒来。9月19日,李大红转到了海南医院。11月10日,李大红被宣布脑死亡。目前李大红仍在医院ICU进行救治。什么意思?也就是说,医院已经宣布脑死亡了,但是还在进行高级生命维持。脑死亡是民法的概念,如果患者患病前有声明或近亲属认可,是都可以实施捐献器官的。但是,家属若坚持治疗,医疗也必须坚持。因为在刑法上,死亡仍是心跳停止。也就是说,目前对死亡的定义,存在双重标准。医院宣布脑死亡后,家属立即封存了病历,医院提出了15点质疑,包括病例上把69岁的李大红写成“患儿”,把后天失聪写成了“先天感音神经性耳聋”等一些低级错误,且病历上的同一个医生笔迹不同。11月27日医院发布详细情况说明,对此事进行了公开回应。医院在说明中称,先后与患者家属进行了十余次深入沟通。患者家属先后提出1亿元、万元、万元,直至目前万元的赔偿要求,并拒绝通过正常医疗鉴定和法律程序解决。面对巨额索赔诉求,希望依法依规处置,愿意引入第三方医疗纠纷鉴定权威机构,就本次医疗纠纷的性质和可能承担的责任进行鉴定,相关结论应当以专家最终鉴定为准。对此,李大红家属回应称,医院让家属提赔偿金额,家属说了一句“赔1亿也没用”,被断章取义,家属从未提出1亿元赔偿。“万元、万元、万元确由家属提出。一降再降,降到了万,是律师算出来的。”“我哥哥李大红不差钱,一个亿也不是太在乎,他脑死亡之前一直在做慈善,拿到赔偿款捐出去都行,要的是个说法。”综上可知,目前李大红家属提出的赔偿金额是万元!对于富豪李大红来说,这万的确不算什么,但是,对于医疗赔偿这块,是前所未有的天价无疑。作为医生我想说,凡事皆应有理有据,不医院,就要求巨额赔偿。毕竟在医疗费这块,穷人富人并没有区别对待啊!同时,我反感还没走法律程序,就利用媒体来助攻。一些医疗纠纷很容易被“媒体审判”,新闻媒介报道往往僭越法律法规,影响公平公正。而大众对于医疗纠纷多是没有辨别能力的,因而难以判断事情的真伪,所以媒体报道的许多经不起推敲的观点,都能轻而易举的得到普遍赞同。如果凭媒体来审判,很可能会因为信息倾斜导致公共的情绪倾斜,这本身就不利于事件的公正解决,而一个不公平公正的解决,将对社会产生巨大的危害,而这个危害危及的则是我们每一个患者或今后可能会成为患者的人。因此,在证据不足、事实还未澄清的情况下,患方理当要审慎利用媒体曝光的权利,不能携媒体公器等一些方式来施加压力以达城下之盟。因为,任何人自我权利的捍卫都不能以牺牲他人的权利为代价。尊重法律,尊重证据应该是我们解决医疗纠纷的一个最起码的共识和底线。德国有一个叫耶林的学者曾经指出:“使人担负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其道理就如同化学上的原理,使蜡烛燃烧的不是光,而是氧气一样。”这成为了世界各国法律人士的共识。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有一条过错责任原则,这条原则自确立以来,始终保持并长期保持其基本归责原则的至高无上地位,也就是说,赔偿的原则和理由,必须是赔偿方有过错。所以,面对医患纠纷或矛盾时,当事人双方应该首先进行充分的沟通,澄清质疑,在无法通过沟通达成协商一致时,可以借助第三方力量进行调停或是医疗鉴定,甚至诉诸法律。但遗憾的是,在我国许多医疗纠纷处理上,不管有理无理,医院赔似乎成了一个惯例。医院没有过错,也还要出于人道主义精神予以“过错赔偿”。还记得那起历时最长的听神经瘤术后死亡无过错赔偿案吗?年11月5日,78岁的冯某因突发晕厥,医院进行治疗。医院诊断为“右侧桥小脑角区占位病变,考虑听神经鞘瘤”对冯某进行了肿瘤切除术,术后冯某昏迷不醒,陷入植物人状态。直到3年之后,年8月,冯某被宣布临床死亡。家属认为,医院时只是突然晕厥,但意识清醒,能吃能喝能动,做完手术却昏迷不醒成了植物人,在ICU躺了三年多还是去世,不肯接受这样的结果,医院诊疗有误,是手术不当导致了死亡。,医院起诉到法院,要求承担医疗损害责任。从一审、二审到终审,法院根据广东省医学会的《鉴定意见》及患者病历等,医院不存在医疗过错,均判决驳回冯某家属全部诉讼请求。但是,冯某家属还是不停到卫健委、街道等有关部门申诉。年,冯某家属就该案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结果,转机来了。医院一CT检查的病历记录,只有病历记载,没有做CT检查的数据和拍片,而冯某家属说这个CT检查根本就没有做,医院病历记载是虚假的,并且还提交了一份做手术的家属签名告知书复印件,说根本不知道这个手术,冯某家属中根本没有告知书上签名的这个人,医院手术失误造成患者病情恶化,然后自作主张补做的手术,继而造成患者死亡。检方医院提供的病历可能存在造假,依法启动调查核实程序。经查发现确实不存在病历记载的某一CT的数据材料,手术告知书上的签名人也不是家属。可是,医院的这两点问题与冯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并无明确的因果关系啊!也就是说,医院对患者冯某的诊疗是没有问题的。咋办?还是以和为贵吧!检方认为,鉴于该报告单记载的诊疗活动与患者冯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并无明确的因果关系,本案抗诉条件不够充分,但医院确实存在过错,和解是最优方案。最终,在检方的沟通协调下,今年,医院一次性补偿32万元,表示不再追究此事。一起会哭的孩子有奶喝的闹剧,在法院判决无错的情况下,依然能以32万完胜收官,成为了下一个无过错赔偿的经典样板。医方出钱患方撤兵,皆大欢喜。只有医生的心在滴血!有人说,“这就像有个人在汽车上输液,结果出了车祸,一车全都挂了,其余人死于车祸,就他死于输液一样,只要肯牵强就一定能附会”。但是,只要死人就要赔偿,让医院让步吃亏,看似是个案的问题,实则是一个破坏医患关系土壤、对医患大环境毁林毁植的问题。如今人们把医疗当成一次淘宝,出了钱就要购买到五星好评服务,人死哪儿都可以,医院里!医院就要找你问题。诊疗没问题,OK!你能保证几十页的病历文书一点问题都没有?只要做一个有心人,就不信发现不了一点纰漏!当然,医院病历上有错误必须重罚,这是毫无疑问的。因为无论是医患还是第三方,了解病情都是从看病历开始的!病历上的错字虽说无关痛痒,和治疗没有太大关系,和治疗结果也无因果关联,但是一旦出现医疗差错,医疗纠纷,就容易成为病人及家属的针对点,这种低级错误是不允许也不能犯的。越是像医院医院,病历书写规范更应该是重中之重。许多的医疗纠纷,都是病历上的细节决定成败!在出事时会被无限放大。所以一开始就注意的话,才能避免后面发生的麻烦。在任何岗位都要懂得保护自己,特别是医护人员,做好份内的事不仅是职责使然,也是避责!现在都是无纸化办公,电子病历多是套改模版,套用没问题,可该改的内容一定要改啊,不仅要改,还要确认才能保存打印签字,否则,但凡一处错误,就会陷自己万劫不复之地。还是那句话,细节决定成败啊!但是,话又说回来,医学是一门复杂而又有很多未知的科学,在每一次的诊疗过程中,病人都有可能要付出代价,甚至是血的代价,这是无可争辩的事实,不然要签署那么多诊疗知情同意书干什么?医疗机构应该建立相应的制度尽量减少对病人的伤害,但相关部门也应该建立一定程度的容错机制,不能死抠病历上与诊疗结果无关的内容字斟句酌的勘审对错。法律应该给予医生一定程度上的容错保护机制,只有这样医学才能后继有人,医生才敢开拓创新。生老病死是无常人生的一粒灰,它落在个人和家庭的头上,的确是一座山。但我们总不能让这一粒灰,变成压在医生头上的一口锅吧?要知道,跪着的医生,救不了站着的病人!正如人民日报的呼吁:请给医生一个冒险的理由!本文原创,未经允许,禁止转载

来源:医护多

责编:叶正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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