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金玉良缘”中厘清法律禁止近亲婚姻的范围
摘要: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然而,中国古代社会一直有“亲上加亲”的陋习;现在,全社会虽然已经普遍地接受了近亲婚姻存在遗传隐患的观念,但是,对于直系血亲,尤其是三代内旁系血亲的范围认识比较混乱;最高院相关法律解释虽然进行了列举界定,但一直存在“列举不全”的争议。对于法律禁止的近亲婚姻范围是否科学也有不同看法。本文就这几个问题进行了尝试性探讨:剖析陋习的原因,明确法律禁止近亲婚姻的范围;以自然科学标准探寻禁止近亲婚姻应然范围。
关键词:直系血亲;旁系血亲;拟制血亲;近亲婚姻;遗传基因;同宗同源;遗传基因重合度
一、《红楼梦》所展现出的中国古代社会传统亲情观及近亲婚姻
1.中国古代社会的亲情观
小说《红楼梦》中贾宝玉与薛宝钗之间的婚姻关系,在中国古代社会里常常被认为是“亲上加亲”的美好姻缘,美其名曰“金玉良缘”。
在以“男权”为核心的中国古代家庭关系中,通常以与男方的血缘关系的距离远近来确定家庭成员及近亲属关系的亲疏。这一社会特点在《红楼梦》里表现得淋漓尽致:同父异母子女之间分嫡庶长幼,重男轻女;同辈亲戚中同姓亲于外姓,堂兄弟姐妹亲于表兄弟姊妹;姑舅表亲胜过姨表亲。因此,嫡出的元春、宝玉胜过庶出的探春、贾环;贾宝玉与共祖父的堂兄贾琏的关系亲过共曾祖父的堂兄贾珍;其堂兄弟之间的亲戚关系,又胜过与姨表兄薛蟠;其堂姊妹迎春、惜春等同于姐妹,而将姑舅表妹林黛玉和姨表姐薛宝钗视为外来的亲戚,其中林黛玉是姑舅表亲,自然亲情比薛宝钗更近一点。所以,《红楼梦》第二十回中贾宝玉对林黛玉说:“咱们是姑舅姊妹,宝姐姐是两姨姊妹,论亲戚,她比你疏。”
还有史湘云,她是史老太太兄弟的孙女,是贾宝玉父亲姑舅表亲的女儿,血缘亲情自然又要疏远一些。至于薛宝琴,是薛宝钗的堂妹,与贾宝玉没有丝毫的血缘关系,属于亲戚的亲戚,算不得正宗亲戚。小说中的另一个配角邢岫烟与薛宝琴类似,也是贾宝玉的转折亲。如果小说情节依照贾母的一时之念,让薛宝琴嫁给贾宝玉,在今天看来,倒是天造地设的一双,在当时那个社会也算门当户对。
2.中国古代社会普遍存在的近亲婚姻及形式
正是因为存在上述亲戚关系亲疏远近的审视标准,所以,在中国古代社会的婚姻伦理观也与之相适应。按照由两宋时期形成的“程朱理学”发展而来的封建“理教”伦理规则:同宗同姓是兄弟姐妹,互不通婚,即使同姓而不同宗的婚姻也在禁止之列;无血缘关系的隔代婚姻同样颇遭诟病;相近姻亲、血亲之间,隔代通奸、同姓结婚均属乱伦。
只有同辈表亲之间婚配,被认为是“亲上加亲,喜上加喜。”内在原因依然可追溯到“男权主义”家庭观。引申出来就是“重男轻女”,“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出嫁的姑娘被娘家人视为外人,外人的子女当然可以自由婚配,更何况还有一层亲情相联络。宝玉、宝钗结合虽然是“金玉良缘”。假若宝玉与黛玉相配,则更是“玉石前缘”,即前世的因缘,什么好姻缘可以比拟?其实关键还是因为林黛玉与贾宝玉之间的亲情更近。
豪门大户、钟鸣鼎食之家尚且如此,瓮牖绳枢、市井小民自然对此风尚趋之若鹜,唯恐求之不得。因为“肥水不流外人田”,无论是从婚嫁成本考虑,还是从亲情间抱团取暖的愿望出发,上自王侯将相,下到平头百姓,都愿意选择这种“门当户对”、简捷方便的“亲上加亲”婚姻。同辈表亲之间婚配的习俗因此蔚然成风,陈陈相因,代代相传,直到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中国农村许多地区依然如此。
二、我国法律禁止近亲婚姻的范围精确界定
随着社会的发展,科学的进步,许多传统的道德伦理观念,在今天看来,是愚昧的、落后的。“男权”社会,男尊女卑的社会形态,势必为男女平等的社会风尚所取代,亲戚关系远近不再以男性血缘为主要依据,而是将父系、母系血缘一视同仁。由此,任何人在血缘关系上与同辈的堂兄弟姐妹、姑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之间,亲疏距离都是一致的,有区别的只是共同血缘来自母系还是父系之分。相互情分的深浅在于彼此相处的时间长短、秉性契合程度的高低。
1.禁止近亲婚姻的科学依据
(1)现代生物遗传科学已经表明:同宗同源的近亲之间的基因是相似的,即使双方没有显性遗传疾病,但体内存在相同隐性遗传疾病基因的可能性很高,一旦婚配怀孕,就会将相同的基因传递给子女,因此,直系血亲婚姻、旁系血亲近亲婚姻会大概率地提高遗传病的发病率,其后代出现严重的先天性心脏病、脊柱裂、等疾病的几率,以及婴幼儿的死亡、骨骼畸形、色盲、耳聋、失明、先天性智障的几率,相较于非近亲婚姻、非亲婚姻,要成几何倍数的高出。
(2)优生优育,造福子孙是人类社会的共识。祸害子孙、遗患社会的行为必遭社会的反噬。
当今社会基于对科学的信任,人们不再迷信传统的、落后的社会道德伦理观念,老旧的婚恋观已经发生了天翻地覆的改变,同姓婚姻、隔代婚姻只要不是同宗同源的近亲关系,不再被刁难和指责,远亲关系的同姓后生以及异姓侄甥之间可以自由通婚。
当然,社会人是复杂的,总有冥顽不灵,抱残守缺者不信科学,迷信传统,为此,大多数现代国家为了禁止或避免近亲婚姻,有效地抑制遗传性疾病的发生率,一般都通过立法,加强对社会婚姻关系产生的有效控制,这也是保证社会人口质量稳步提高的重要措施。
2.我國法律禁止近亲婚姻的规定
我国以前的《婚姻法》和现行的《民法典》都明确予以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七大重点条款详细解读》一文对“血亲”作出如下解释:“血亲主要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即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拟制的血亲,即虽无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比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2]
3、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准确范围
(1)“直系血亲”关系相对简单,一般人都能把握,就是以自己即“本人”为起点,“本人”为第一代,上到父母第二代、曾祖父母第三代,无穷上溯;下至子女第二代、孙子女第三代,万世不绝。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如何确定,不少人不知所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七大重点条款详细解读》一文也做了列举: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A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B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
毋庸讳言,最高院的相关法律解释,其内容的正确性、准确性、科学性是值得商榷的。它将科学的规则与传统的伦理道德简单地混淆,既未对旧的伦理道德完全正确地扬弃,也未严格遵循科学的准则。如此解释法律,极有可能造成司法实践及其实效偏离立法的宗旨。
(2)“旁系血亲”起源于“兄弟姐妹”,如果代代单传就没有旁系血亲,只有直系血亲。因此,法律规定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范围界定,依然以“本人”为核心,“本人”的后代都是“本人”直系血亲,在此不论。旁系血亲从“本人”的兄弟姐妹开始,上下延伸两代。第一,“本人”与其兄弟姐妹互为第一代旁系血亲,与兄弟姐妹的子女(侄儿女、甥儿女)互为第二代旁系血亲,与兄弟姐妹的孙子女互为第三代旁系血亲;第二,“本人”与父母各自的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互为第二代旁系血亲,与叔伯姑舅姨的子女互为第三代旁系血亲;第三,“本人”与祖父母各自的兄弟姐妹(伯公、叔公、姑奶奶、舅公、姨姥姥)互为第三代旁系血亲。
这就是法律上禁止“本人”与其结婚的三代旁系血亲的标准谱系,因此,最高院的上文界定范围有误差。
确保这一范围准确性,还需一个前提就是所有的这些近亲关系人员都是非近亲婚姻,否则,可能会造成更多层次的混乱。
(3)至于法律上承认的“拟制血亲”,是没有生物遗传科学依据的,是旧的传统道德情操在今天法律中的体现,这应该属于社会伦理学研究的范畴,严格来说,这种“拟制血亲”者之间,真的产生了“爱情”,从纯自然科学的角度,婚配也未必不可,毕竟婚姻专属于成年人,每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都有选择婚姻、配偶的“自由”。
根据上述厘清的范围,毫无疑问,无论是贾宝玉与薛宝钗这类所谓“金玉良缘”的婚姻关系,还是贾宝玉与林黛玉之间的“玉石前缘”,都属于第三代旁系血亲婚姻。
中国古代的婚姻伦理观念如果用今天的法律规则来衡量,最大的弊端就在于这类同辈姑舅表亲、姨表亲之间的美好姻缘观,在现在都属于绝对禁止通婚之列。设想那蛾眉宛转,风韵万般的林黛玉若能够阴魂转世,活在当下,即使她再痛不欲生,活来死去也枉然,毕竟违背了遗传学关于人类进化发展的科学规律,法不容情。当然,以她的冰雪聪明,应该也会接受今天的法律伦理观念,不会执迷不悟。
三、从纯粹自然科学的角度探寻禁止近亲婚姻的应然范围
明白了近亲婚姻的危害以及法律禁止近亲婚姻的范围,不免让人进一步寻思远亲婚姻安全吗?是不是只有非亲婚姻才算安全呢?毋庸置疑,这是一个纯粹的生物遗传学问题,探讨这类问题最忌伦理观念从中作祟,使科学的探讨无法深入下去。
1.近亲婚姻发病隐患总体趋势
据世界卫生组织估计:每个人都携带约5~6种隐性遗传病的致病基因。有关专家在随机调查的非近亲婚姻中,发现夫妻之间无血缘关系,相同的基因很少,各自所携带的隐性致病基因不同,因而不易形成隐性致病基因的结合体——患者,而在近亲婚姻中,夫妻两人携带相同的隐性致病基因的可能性很大,容易在子女身上相遇,而使后代遗传病的发病率升高。与非近亲结婚相比,三代旁系近亲婚姻的风险增大8倍;二代旁系近亲婚姻的风险增大31倍;一代旁系近亲即同胞兄弟姐妹,通婚的风险率则是非近亲婚姻的倍。[2]
因此,血缘关系越近者,其后代的患病率越高。在遗传科学理论上,每个人所有的遗传基因来自父母双方的比例总体上各占一半,可能出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具体个人的数值可能并不绝对符合“各占一半”,但是,那属于特例而非常例。
2近亲婚姻隐患波及的范围
(1)近亲婚姻之所以存在遗传隐患,就在于夫妻双方存在同宗同源的遗传基因。同宗同源基因的比例越高,隐患越大。由此推论,第一代旁系血亲,即同胞兄弟姐妹之间婚配,风险最大,因为他们的基因一半来自父亲,一半来自母亲,遗传基因同源程度高达%,平均同宗同源度为%,彼此基因重合度为%;第二代旁系血亲,即“伯叔姑舅姨”与“侄、甥”之间的隔代婚姻,彼此间同宗同源程度分别为:50%,25%,二人间平均同宗同源度为37.5%,彼此间遗传基因重合度25%;第三代旁系血亲婚姻有两种,一是隔两代旁系血亲之间,同宗同源度分别为:50%、12.5%,平均同宗同源度为31.25%,彼此基因重合度为12.5%;二是同辈堂兄弟姐妹、姑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同宗同源度分别为:25%、25%,平均同宗同源度为25%,彼此基因重合度为25%。
由此可知,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婚姻中,以同辈的第三代旁系血亲婚姻风险最低,但依然为非亲婚姻的患病率的8倍,法律禁止直系血亲及三代旁系血亲婚姻,从平均同宗同源度看,最低为25%,遗传基因重合度则最低为12.5%。
(2)法律若以平均同宗同源度超过25%为禁止结婚依据,那么第一代旁系血亲与“本人”的所有直系后代均不得结婚。因为第一代旁系血亲的每个人就占有同宗同源比例50%,而“本人”直系后代不论经过多少代,其同宗同源度不可能为零,所谓“一尺之棰,日取其半,万世不绝”,二者的平均同宗同源度一定大于25%,由此推论,法律仅规定“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还不够完善。
若以彼此基因重合度超过12.5%为禁止结婚依据,那么直系血亲之间遗传基因重合度每代减半,第四代的重合度就剩下12.5%。直系血亲婚姻只能是隔代婚姻,危险等同于旁系血亲间的隔代婚姻,法律又何必禁止全部的直系血亲婚姻呢?当然,五代直系血亲间年龄差距已过80岁,让过百岁的老人与年满二十的玄孙女婚配,事实上几乎不可能,但法律规定不应该保持其科学性、严密性吗?
(3)至于四代以上的旁系血亲婚姻,法律是允许婚配的,但在科学上其遗传基因患病率相较于非亲婚姻,并非可以完全忽略不计,只是四代以外的旁系血亲除了与同宗第二代人结婚外,其它的远亲婚姻基本上都是安全的,《红楼梦》中的贾宝玉如果娶史湘云,二人算第四代旁系血亲,按照今天的法律规范是可以顺利登记结婚的,也是合適的。有《红楼梦》研究者认为早期点评《红楼梦》的“脂念斋先生”就是曹雪芹《红楼梦》小说中史湘云的原型,此说常与我“心有戚戚焉”。
绝对安全的婚姻根本就不存在,即使非亲婚姻,遗传基因患病率依然小概率地存在。
参考文献
[1]程婉卿.独任制在民事诉讼案件二审中的适用[J].西部学刊,(13):85-88.
[2]杨秀清,谢凡.普通程序适用独任制的理论阐释[J].法治研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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