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南
“呀、呀、呀”!看着手舞足蹈的张大娘,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石佛寺法庭的法官们也是一头雾水。没办法,他们找来了镇平县聋哑学校的老师,经过沟通才知道,原来张大娘是一位聋哑人。张大娘的两个儿子不赡养老人,她一气之下将他们起诉到法院。考虑到张大娘的实际情况,法院为张大娘请来了一位翻译和一位法律援助律师。
考虑到张大娘系聋哑人且行动不便,法庭决定巡回办理该案。年12月6日,法庭在张大娘家附近对这起赡养纠纷案件进行了巡回审理。
当日上午9时,法官们来到石佛寺镇贺庄村,十来分钟时间,就把一个简单的巡回法庭布置好了。考虑到张大娘年迈七旬,为聋哑人,行动不便,法院还特意请来镇平县聋哑学校老师为她翻译。
张大娘生育两子一女,都已成家立业。年,张大娘的丈夫因病去世,年迈的她生活不能自理,就跟随次子生活至今。由于次子家庭成员较多,张大娘感觉生活不方便,想回邓州老家独自生活。为此,她要求法院判决两个儿子每月承担她的生活费元;两个儿子支付保姆工资每月元;日常生活中若有病吃药、住院,两个儿子均担;百年后丧葬费两个儿子均担。
庭审过后,两个儿子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最终与张大娘达成了调解协议:从年1月1日起,长子每月支付张大娘元生活费,次子每月支付张大娘元生活费;张大娘伤、病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两个儿子平均承担;两个儿子每月回家探望张大娘两次。
主审法官告诉记者:“像这种当事人是聋哑人的情况,我还是第一次遇见,我们不能因为当事人身体有缺陷,就有畏难情绪,越是这种情况,越是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乡土社会中,往往存在“多生一个来当宝,多生一个来防老”的观念,然而现实生活中,子女众多却成为相互推脱的借口,致使很多老人老无所依,生活陷入困境。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的《婚姻法》亦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因此,无论是从伦理道德还是从法律上来说,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不得以生活困难等为由进行推脱。
通过这次的巡回审判,不仅让老人的两个儿子每个月给老人支付一定的赡养费,而且每个月最少两次回家探望老人。这起赡养案件也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以来,镇平县人民法院首次调解子女要“常回家看看”,判决、调解、给付赡养费不是目的,老人们最盼望的还是子女能够常回家看看。
子女在赡养父母方面,究竟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和义务?法官表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如果父母生活困难或无法自理,子女又不愿意给生活费和医疗费,该怎么办?该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般会判决子女每个月付给老人多少钱的赡养费,而且要尽到做子女的义务等等。如果因子女不赡养老人的行为,导致老人身体或者其他方面出现严重情况的,还可能会构成遗弃罪,这是刑事犯罪,子女要承担相应的刑罚。
点评
案件中,张大娘属于特殊群体的聋哑老人,老伴去世后一直跟随次子生活,由于各种原因想独自一人生活。而长子又以各种理由推脱不支付赡养费,实属不妥。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对于每个人来说不仅是义务也是责任。该案通过巡回审判不仅教育了当事人回心转意赡养老人,对周围群众也很有教育意义。案件中,为了了解张大娘的真实想法,法庭为其聘请了聋哑翻译和法律援助工作者,更好的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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